加,是指本體之外附屬。在動詞前,可以解作「施加」「施行」。今文多寫作「給」,另外,加和動詞之間可以把受詞填入。

加害一詞,刑法常用。加我害,則是文言文用法。
加宰(宰對方),加我宰(殺我)。
給講(告訴對方),加我講(告訴我),給我講。

宴時,伊加我講爾每食茶。(古文寫法)
暗時,伊給我講你每食茶。(今文寫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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